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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法社会学研究(精选多篇)

时间:2025-05-07 08:20:23
劳动合同法法社会学研究(精选多篇)[此文共19954字]

第一篇:法社会学视角下城中村主体研究

法社会学视角下城中村主体研究

-----结合城中村改造矛盾 (注:本文尚未发表)

作者简介 潘佳 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1986-

【内容摘要】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引发了城中村拆迁矛盾和城中村问题,主要是拆迁与否的矛盾和征地补偿的矛盾。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新型农民的现代意识空前觉醒,经济地位相对抬升,谈判能力增强。迫于法制,体制机制和传统文化的影响,村领导角色尴尬,拆迁方态度坚决,村民意见不尽统一。城中村改造,宜考虑不同方案,着重保护农民土地收益。发挥城市化推进,制度改革,领导干部作风转化和主流文化影响的合力。

【关键词】 法社会学 城中村 村民 拆迁

城市化进程关系整个社会的运动方向。[1]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各地正在进行着新的探索,诸如重庆的土地换社保 ,北京市朝阳区与土地出让金相关的惠农社保等等。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中产阶层的队伍日渐壮大,该阶层的地位极为尴尬,下则沦落底层贫民,上则跻身富裕阶层。对于后者,有这么一类群体极为相似,常常被忽略。他们的名义角色和实质角色开始分化,从空间布局考察,该类群体往往集中在城市市区,城乡结合部,这就是城中村村民民,(本文所指代的的城中村村民概念外延广泛,指在一定空间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只要居住在城中村的都囊括在内,便于整体考察),包括拥有常住非农户口或者是仅仅居住在城中村的转化完尽的城市市民以及外来住户。城中村矛盾主要有两个,一是拆迁与否的矛盾,二是强制拆迁和补偿数额村民不满引发的群体性实践和政府失信。城中村村民,对待城中村改造意见不一,分歧明显。近年来一些地区传统矛盾和新矛盾叠加升级,造成城中村改造陷入僵局,或者区域型城市化步伐搁置不前。以城中村改造为逻辑起点,城中村村民问题成为新的社会难点和热点。深入考察这一阶层的社会特点,辨析村民的的社会意识状态,有助于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稳步进行,城中村矛盾的化解,特殊群体的利益保障乃至基层民主制度的进步。

一,群体特点辨析

以河北省保定市城中村为例,几乎七成以上的私营企业主来自县乡,其中相当一部分居住在城中村。据考察,城中村的常住人口多为中老年人和孙子女,且妇女居多。他们的子女有的在市里工作,有的在外地打工,也不乏近年来逐渐增多的外来人口,二三产业工人,自营职业者。据不完全统计,城中村的村民在拆迁中享受的利益与其他区域拆迁村民相比,享受的利益想对丰厚。他们是城镇化的受益者。当然不乏激烈冲突乃至群体性抗议的个案。笔者只是说明,对于改造成功的城中村,城市化进程的结果,使得城中村村民相对于远郊,县乡农民,城市工薪阶层,不再是弱势群体。相对政府而言,他们还是弱势的,除非你的个人影响力超越当地的权力架构。强弱之别,如同周孝正先生所言,总是相对的。对这部分群体的利益分配结果,城市工薪阶层和远郊农民意见较大,贫富差距格局出现了微妙变化导致的社会心理失衡是问题的诱因。

对于没能成功进行改造或准备进行的城中村村民,他们的心理状态同样特殊。事实上,政府,拆迁单位和核定范围内的单位及居民的关系是两层窗户纸,互相猜忌矛盾背后是心理战。谁能推到双方互不信任的这堵墙,谁就解决了这个顽疾。理论上讲,在与政府和开发商的谈判中,城中村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谈判优势是明显的。他们集体观念极强,纳什均衡关系稳固,拆则希望最大化争取利益,不拆也无所谓,因为自己享受的城市待遇越来越多,越来越平等,不少居住在城中村的工薪阶层已经是城市户口,况且大家伙几代都过来了,乡里乡亲,其乐融融。这样的生活方式,甚至是所有城市居民羡慕的,既拥有城市的体面生活,也保留了乡

村恬静。事实上,中国特色的城中村群体,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多见。他们在政策转型中通过与政府的博弈,在拆迁活动中,拥有一定的的话语权,有着和远郊村农民不同的智识和和谈判能力,自组织能力较强,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相对高涨,社会关系城市化和熟人化相结合。总之,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新型农民的现代意识空前觉醒,经济地位相对抬升。 二,利益主体心态博弈

我们不难发现在钉子户事件层出不穷的今日,钉子村往往被我们忽视。从一个角度而言,利益分配方案的精英化,利益分配机制和程序的不透明,双方互信机制的缺位和政府的不履行承诺是矛盾的症结所在。在笔者看来,中国社会无论民间还是社会都是善于讲究策略的,解决互信问题引发的拆迁矛盾有两个基本思路。其一立足于公开,民主,程序公正分配公平的的制度改革。其二,在体制制度外从村领导班子着手,各个做工作。现实中,村长和书记的地位很尴尬,看似沟通协调,百姓心中大多成为了政府的利益共同体。当然了,迫于种种压力,不可否认他们确实在集体谈判中为争取本村利益作出了贡献,有着和政府不同的利益诉求。正是这方面的属性,才造成了他们的双重角色。费孝通先生和黄宗智先生早就谈到过,中国政府一向统而不治,国家权力在县以下就终止了。自秦汉以来,中国基层的统治力量实则掌握在乡绅,长老,黑恶土坝等精英群体手里。时至今日,产生这么两种现象。其一,干群关系的脱离以及代议制的实施造成了从地方到中央的政权合法性认同逐渐降低。其二,地方利益表达机制不畅,渠道阻塞,中央改革的信心强化,社会改革持续推进,中央政权的合法性认同提升。可是一到基层工作开展仍然困难重重,这里面既有传统统治的弊病,也有二元结构的问题,还和不公正的利益格局的稳固有关。

城中村改造的问题,政府的态度较为一致,即将村宅基地统一收归国有,农村村民转化为城市市民,村建设纳入城市整体规划范围。城中村村民的意见不尽一致,有的支持改造,有的坚决反对,有的无所谓改造不改造。在“钉子村"中,不乏一些青年中年朋友希望政府拆迁,对补偿款项基本满意。他们知道城市化给自己带来的好处,也希望反对的村民转变思想。在笔者看来,农民内部越来越多的利益分化,加大了了政策协调的难度。现实的尴尬在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常常是以相对人利益的牺牲为代价的。新拆迁条例方案的出台,仅仅禁止了强制拆迁,不会根本上化解矛盾。前面谈到,城中村改造矛盾的症结在于民主决策和利益分配方案的公平性等方面。笔者以为,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国人民向后看的思想相当牢固,这种观念在反对改造的城中村村民中不占少数。(笔者曾在网上做调查,并不是仅仅对利益分配方案的不支持而不愿搬迁,有相当一部分安土重迁的思想根深蒂固)苏格拉底,老子就是这种思想的代表。他们反对取代化,替代化的生活方式,及期望享受城市化的待遇,又留恋小国寡民的乡土生活。意识形态依赖的削弱,决策信息膨胀选择的加大,竞争中短期失败的人群增多,更多的不平衡使得我们安全感下跌,使得向来老年人为主的人群结构出现了微妙变化,她们的后代,中青年人中也不乏这种观念的。客观讲,这种常常被认为保守的观念是中华文明延续至今的原因之一,在特定空间范围内,一定历史时期也具有延长社会生命,减少社会矛盾,减少资源浪费的功效。< ……此处隐藏16687个字……可工作,切实负起监督责任。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的问题,我们将督促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统一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关于劳务派遣具体用工比例的问题,企业和被派遣劳动者都很关注,我们将组织专家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力争达成共识,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督促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统一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督促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统一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五篇:劳动合同法法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自查

报告

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县多次开展了专题宣传活动。同时还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实施。通过上街道、进企业、拉条幅、电视屏幕飞字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了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法》。目前全县共有395家用人单位进行了用工备案登记,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合同管理基础台帐。已参加用工备案登记的企业共签订劳动合同12945份,劳动合同签订率97%,其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0%。《安徽省集体劳动合同条例》实施以来,先后有74家规模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6734人。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领导重视,措施有力。

为切实提高我县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我局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及时分析用工形势,制订相应措施。安排劳动关系与工资仲裁股、劳动监察等股(室)的工作人员对全县 1

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摸排检查,对反馈情况及时采取了人员到场、电话催促、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用工备案登记和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基础台帐。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多来,我局先后出车230台次,总行程9500余公里,进入395家用人单位进行依法用工宣传。共发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75000余份,发短信9批36000人次,拉条幅100余幅。把用人单位的车间、街道、广场、乡村集市、车站作为重点宣传的场所。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用工和依法维权的意识,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三〉抓住重点,现场落实。

对被列入重点检查的招商引资企业,通过与有关部门的积极沟通和协调,劳动合同检查指导小组的工作人员先后到40家重点招商引资企业进行现场宣传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及违反《劳动合同法》承担法律责任。现场免费发放《劳动合同》文本,指导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好基础台帐。通过督促指导,40家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全部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或集体劳动合同,建立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基础台帐,实行微机管理。

〈四〉加强基础管理,确保数据准确。

在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做好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基础台帐的同时,劳动关系与工资仲裁股,还加班加点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和劳动合同签订备案工作。只要用人单位来进行劳动合同备案,保证服务热情,随来随办。对全县所有用工备案和劳动合同签订备案的企业,实行微机和手工双重管理。做到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和劳动合同基础台帐,登记完备、数据准确、档案规范。确保鼠标一点,用工信息一目了然。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用工备案和劳动合同备案率较低,依法监管存在死角。

目前我县只有近400家企业进行了了用工备案登记,涉及用工人数13352人,这个数字相对全县用人单位来说只是一部分。还有部分用人单位没有进行用工备案登记和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有三点,(1)宣传广度深度不够,还存在许多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了解较少,不知用工还要进行备案登记,签订劳动合同。(2)检查督促力度不够,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检查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只有在省市开展某项活动和涉及用工检查时才下基层检查,由于受条件限制,平时日常巡查制度坚持不够,原因是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不够。(3)劳动合同备案率较低。原因是签订劳动合同备案不是强制性

要求,有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进行劳动合同备案,造成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对不高。(4)内部协调配合不够,用工信息互通性不强。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动合同签订备案不仅是一个科室的工作,往往涉及几个科室,尤其是要有执法权科室的积极配合,及时互通用工信息,才能更好地提高用工备案登记和劳动合同签订率。原因:一是执法队伍不健全。二是没有把《劳动合同法》落实的工作作为劳动执法检查日常性工作来抓。

〈二〉餐饮、服务、建筑行业用工不规范。

根据工商行政部门提供的数据,我县餐饮服务行业3000家,建筑企业几十家。但进行用工备案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共有100余家。原因是这些单位分布广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不强,人员流动大,用工周期较短,劳动者怕约束自己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也是造成这几类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的一个原因。

〈三〉宣传工作力度不够。

没有把劳动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当作一种经常性活动来开展。同时接受宣传对象上也仅局限于部分人群。原因是由于年轻人平时都在外打工,因此造成了接受宣传、接受教育的对象和范围太小。

三、整改意见。

〈一〉对全县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普

查。

广泛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大检查,重点对没有参加用工备案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不愿参加用工备案和用工年检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公开曝光,在提高用工备案率的基础上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

〈二〉对餐饮服务建筑行业用工进行重点监管。

重点对这类用工人员进行劳动法律宣传,打消他们害怕签订劳动合同顾虑,引导他们尽量少跳槽,以减少人员流动性。

〈三〉加大《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宣传力度。 在下一步工作中,要把《劳动合同法》的宣传作为日常性工作来做。在开展宣传的时间上要把逢年过节农民工返乡和节假日作为宣传的重点时间段。在宣传对象上把学生及中青年人作为重点人群进行宣传,以便扩大接受宣传的人员范围,广泛提高群众的劳动法律法规意识,努力形成劳动者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招不到工的局面。

通过自查,我县用工距《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用工登记备案和签订劳动合同备案任务还十分艰巨。为此,我们决心要克服困难,努力提高我县劳动合同签订率,为在全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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