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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时间:2025-05-06 08:20:09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自查报告[此文共9403字]

第一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为加强《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性文件备案办法》、《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我局及时组织了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自查工作。

一、组织领导

在接到市局下发的《xxx年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后,我局立即召开了局务会,部署执法工作自查,由xxx局长负责,xxx副局长负责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完成。

二、行政执法工作自查

(一)自查阶段

自查人员认真学习和对照实施方案、检查评分表,对成立以来的行政执法工作和所有执法案卷进行了全面、认真、彻底的自查。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实施处罚主体资格、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是否亮证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是否合法、是否已经建立了行政执法台帐,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等进行了检查,对已结案的案卷进行了整理归档。

(二)总结阶段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能改正的及时进行了改正,对不能更改的提出了整改的意见,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及时改进,不能犯同样的错误。经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1、因县局行政许可事项不多故未对《行政许可法》实施工作进行部署和落实。

2、有的案件无充分的理由减轻了处罚。

3、有一个案件涉及到没收物品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

4、有2个案件没有完全执行而没有办理延缓、免交手续。

5、有的行政处罚案件文书记录字迹潦草、不易辨认、语句不通、词不达意、处罚决定书有错字。

6、由于县局编制不足故未设立专职的法制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

三、整改意见

在以后的行政执法工作中要落实《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文书书写,部署实施《行政许可法》,设立专职的法制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将执法工作细化、量化,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篇:2014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近年来,我局在食品药品的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保证我市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做了大量的工作。根据市局“食药监办【2014】72号文的要求,我局对近年来本局执法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制定周密的学习计划,在学习理论的同时,还加强了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使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取得长足进步。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的学习,以《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强了“一法两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赔偿法》、《复议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学习贯彻。在学习中,把学习讨论与集中学习结合起来,把分专题学习与联系实际选题学习结合起来,把理论学习与案例分析、实战操作结合起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了依法行政意识,有效地防止了错案发生。

(二)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落实“两制”

一是深入贯彻行政执法责任制。我局制订了行政执法责 1

任制实施方案,成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明确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并将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所属部门,制定了目标考评细则和评分标准,每半年局领导听取和研究一次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发扬成绩,找出差距,以便更好更规范地落实行政执法工作。

二是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规章制度。按照建设规范、有序、严谨、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要求,在出台了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学习制度等多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我局还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制度、案件负责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法制宣传活动制度等,并严格按制度组织实施。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确保全市药监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权限、程序、时限,成立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以来,未出现越权、不作为和滥用职权现象,无一例行政复议和诉讼败诉案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三)加强部门协调,构建强大的药品监管体系

在一些违法案件中,违法分子的制假、销假行为呈现出隐蔽化和多样化的趋势,增大了打假部门的查处难度。因此,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联合行动,在行动中初步建立了药品打假“三大机制”。一是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打假办牵头的药品打假协调机制。二是把药品抽

验与打假相结合,积极协助茂名市药品检验所做好药品抽检工作,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与行政监督的结合,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假劣药品及时进行依法查处;三是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监督机制。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增强药监执法透明度,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项通过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四是建立了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层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实行由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到案件承办人的药品打假工作三级责任制,实行药品信息员单一联系制。

(四)执法到位,守土有责。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市局药监工作会议精神,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开拓创新、扎实工作。2014年,共出动执法人员291人次,检查涉药(械)单位424户次抽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共167批次,立案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44起,没收假劣药械7件,涉案货值2.1万元,罚没金额7.3万元,案件办结率100%。具体执法情况如下:

1、严格遵照《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稽查案件。稽查执法案件从受理、立案、调查到处罚全过程遵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执法程序规定》,坚持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审批制度和案件合议(重大案件合议)、审批制度,组织专人针对稽查案件的法律依据、证据、程序和处罚额度进行审查,做到每案

必合议、每案必审批,杜绝冤案、错案。稽查案件无一起要求复议、听证或诉讼;

2、严格药品(医疗器械)稽查操作规范,依法、依程序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我局根据实际工作,制作了制度汇编,对常用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并制定了《医疗机构药械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药品经营企业药械监督检查要点》进一步规范了执法人员监管行为;

3、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稽查任务和兄弟单 ……此处隐藏4651个字……出台的法律法规衔接不当,造成执法人员无法适从,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二是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极少数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不高,缺乏远见性和预判性,业务知识不熟练,处理问题不果断。三是执法装备落后。高尖端人才集中在大中城市是我国目前的现状,县级机关人员少,任务重是普遍现象,而且执法装备落后,无法第一时间作出准确判断,执法效率

低。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力以赴加以解决,绝不辜负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和重托,为全市人民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驾护航。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第五篇: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我局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逐级分解到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部门和人员,并进行评议考评和过错追究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工作应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依法办事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四条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五条局机关负责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实际制定细化的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类别和项目;

(二)划分执法责任,具体内容有:

1.明确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

2.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的标准、程序、时限和要求;

4.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范围和工作职责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到各执法部门、人员以及岗位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四)按照分解的执法职权和岗位责任,制定并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机制。

第七条 局机关各执法部门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的同时,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一)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将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

(二)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在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三)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将执法依据、执法机构、职责范围、执法程序、办事期限、执法责任、监督和投诉制度、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政务公开栏、网站、报刊等媒体进行公布。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布办理的具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五)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

(七)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正确、有效地追究。

(八)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作、审查和备案。

(九)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忠于国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

第九条执法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对提出申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局机关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行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执法人员考核可以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单位年度考评成绩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对执法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素质、履行法定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采取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评价、公正对待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考核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被考核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监督检查记录;

(四)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表,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对被考核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应对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部门和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执法部门和人员应当针对其不合格内容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

(九)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有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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